第八章 附 則
第六十九條 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,不適用本條例。 第七十條 軍事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,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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